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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清区纪委监委关于严格落实回避 制度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20 10:39:53 来源:武清区纪委监委

    第一条 为保证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回避制度,依纪依规公正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申诉人以及与审查调查审理事项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主要证人或者与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申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审查调查审理事项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的。

    第三条 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人员申请自行回避的,应当逐级向分管负责人递交《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回避申请表》,由本委分管负责人决定。

    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申诉人及与审查调查和审理事项或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回避的,应当填写《申请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人员回避表》,经承办部门报本委分管负责人决定。

    本委分管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本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本委主要负责人需要回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相关负责人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快速组织核实处理,及时将是否回避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员。经审查申请回避情形不存在的,应当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员。

    第五条 回避申请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相关工作。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按有关法律或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审查调查和审理回避实行分级监管,对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监管责任人应当要求其回避。

    本委主要负责人对分管负责人是否应当回避进行监管,分管负责人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参与审查调查和审理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七条 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应在对其进行批评的同时,视情况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未及时作出回避决定,并妨碍公正执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上述规定适用于借调人员、看护人员、鉴定人员等参与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的人员。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