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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干部违规接触执纪审查 对象及涉案人员情况报备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0 10:43:26 来源:武清区纪委监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违规接触涉案人员情况报告登记备案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发现参加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纪检监察干部和抽调参加其他专案的纪检监察干部存在未经批准私自接触涉案人员等行为的都必须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二条 报告并登记备案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人员未经批准私自接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2.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人员在经批准的审查调查谈话或审查调查期间,单独与谈话讯问对象会面并通过暗示、传话等方式泄露案情或帮助传递信息对抗调查;

    3.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人员与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存在接受吃请、收受钱物等不当交往;

    4.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人员存在其它违反办案纪律的对外交往行为。

    第三条 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口头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镇街纪(工)委监察组向纪(工)委书记监察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告;情节较恶劣或可能对办案带来不利影响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在了解情况后应当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组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人员违规情形及处理情况的登记,填写《纪检监察干部接触被调查人或涉案人员情况登记表》,审查工作结束时集中汇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发现情节比较严重的违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立即移送问题线索。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发现上述违规情形,都有责任保存好有关音像等证据资料并及时向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备,对知情不报、存在隐瞒、包庇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