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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 说情干预办案报告登记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0 10:41:56 来源:武清区纪委监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约束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减少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过程中的干扰,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未经批准,擅自了解有关问题线索和案件,私下通过各种关系打听案情或说情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一律拒绝,并按规定报告和登记备案。

    第二条 存在以下具体情形应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一)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为涉案单位或人员托情说情、打招呼,要求给予特殊关照或减轻责任的;

    (二)向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的。包括: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初核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进展、涉案人员、事实认定、定性量纪、领导批示、集体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信息;

    (三)打听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人员的组成及其家庭等情况的;

    (四)宴请纪检监察干部,私下会见被谈话人、被调查人等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

    (五)违反工作程序为涉案人员及其关系人转递涉及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材料的;

    (六)以威胁、恐吓、利诱等方式干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

    (七)其他违规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口头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镇街纪(工)委监察组向纪(工)委书记监察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告;情节较恶劣或可能对办案带来不利影响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镇街纪(工)委书记监察组组长或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了解情况后应当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

    第四条 各部门、各工作组应落实专人负责做好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情况登记,在工作结束时集中汇总,认真填写《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对情节比较严重的违规情形,及时报告委领导,确定能否作为问题线索进行移送。

    第五条 遇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或说情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情况时,未及时报告登记、不如实报告登记或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调离等处理。

    第六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跑风漏气、泄露案情、包庇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工作的职工、聘用人员及抽调借用人员同样适用本规定。